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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中宏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创景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32183号
原告深圳市金中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A座1303J。
法定代表人王玲。
委托代理人田跃辉,广东乌尔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创景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60号2栋1003室04。
法定代表人廖大俊。
被告深圳市信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稔田社区兴业一路258号332。
法定代表人徐鸿泽。
委托代理人范俊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晋远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陶阳。
被告宜昌澳特尼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宜昌高新区城东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上列原告诉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9月1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1、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如下:票号210558690001620200630670669262,出票日期2020年6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30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及承兑人为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揭阳恒大公司),收票人为被告东莞市创景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下称:创景公司),承兑日期2020年6月30日,背书路径为:被告创景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泓瑞达建材商行-被告深圳市信坤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信坤公司)-重庆螺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晋远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晋远公司”)-被告宜昌澳特尼斯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澳特公司)-湖北尚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普宁市新群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传奇潮商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中宏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中宏公司)-深圳市中恒达富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恒公司)。
2、2021年6月30日,中恒公司作为持票人向出票人及承兑人揭阳恒大公司提示付款,揭阳恒大公司予以拒付。2021年9月14日,中恒公司向其前手即本案原告发起追索,原告予以签收并同意清偿,于2021年9月15日向中恒公司支付10万元。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被告创景公司、晋远公司、澳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案件事实。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票据,中恒公司通过连续背书取得上述汇票,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依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上述汇票被拒绝付款,持票人中恒公司向原告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作为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清偿后,依法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以及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款项。因此,原告诉请四被告给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创景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坤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晋远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宜昌澳特尼斯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金中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330元,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黄安然(兼)
书记员 施  丽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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