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3民初3732号
原告:武汉津联迪曼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华顶工业园A42幢1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晋远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津联迪曼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晋远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津联迪曼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津联迪曼焊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津联迪曼焊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津联迪曼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