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科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终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科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佛山市**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建筑工程有限,住所地广**省佛山市**水区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科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科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4日、2017年3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科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科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0元,减半收取1253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科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61.50元,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73.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