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356号
原告:咸丰县健侨暖通家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水淹坨(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594243762G。
法定代表人:黄明权。
被告:佛山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70549234。
法定代表人:邓剑。
原告咸丰县健侨暖通家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咸丰县健侨暖通家居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咸丰县健侨暖通家居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健侨暖通家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已减半收取),由咸丰县健侨暖通家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