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408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731642488。
法定代表人:钱良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良江与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良江于2014年3月1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良江撤回起诉系其对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良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
代理审判员童中兵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陶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