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796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和民,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31642488N。
法定代表人:钱良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和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2、支付利息86000元(以20万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推算,自2018年2月13日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止,之后息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春,通过高自福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当时原告手中正好有10万元闲资,在2016年2月6日,原告又从徽商银行取出10万现金,共计20万元现金,委托高自福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于2016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约定月利率1%,并加盖其财务专用章。之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支付原告2016年度和2017年度每年24000元利息。2019年2月13日,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将2018年度利息24000元和原本金20万元合计224000元合并向原告出具收据。2019年11月22日,被告曾向原告出示还款方案,但后来又没有实际履行。
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依法提交收据、银行客户对账单等证据。经庭审核实,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收据等为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月利率1%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