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226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庐江县。
被执行人: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31642488N,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交通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钱良满。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与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2296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本案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由抵押权人申请在本院另案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