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庐江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614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交通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31642488N。
法定代表人:钱良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庐江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五里路9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69115199K。
法定代表人:丁诗昱,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庐江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庐江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7.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庐江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7.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纯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