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宁01民初1263��
申请人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商住区,东至红胜路��南至曙光路,西至宁夏天源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至大连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商住区,东至红胜路,南至曙光路,西至��夏天源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至大连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冻结期限为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杰
审 判 员 刘泽民
审 判 员 邵 敏
法官助理 张建民
书 记 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