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

***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南路221-2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元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227758270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元建筑有限公司宁东第五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1200596230746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元建筑有限公司、***元建筑有限公司宁东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2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元建筑有限公司、***元建筑有限公司宁东第五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执行款4775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16元,共计48370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多次提交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总对总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元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和×××号轿车两辆,现上述车辆车户已被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由于无法实际扣押该车辆,该财产本院暂时无法进行司法处置;2022年1月21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元建筑有限公司、***元建筑有限公司宁东第五分公司名下有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2月25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元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二十一套,经核实除名下位于银川市××区已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拍卖裁定过户外,其余二十套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已被其它法院在先予以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暂时无法进行司法处置;***元建筑有限公司宁东第五分公司名下无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将被执行人***元建筑有限公司、***元建筑有限公司宁东第五分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