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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执恢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夏宁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元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宁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元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利息619460.6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案件受理费142397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9739元。被执行人***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元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镇的三套房产(证号:灵武市房权证临河镇字第XXXX号、灵武市房权证临河镇字第XXXX号、灵武市房权证临河镇字第XXXX号)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灵国用(2012)第××××号)进行评估拍卖。上述房屋土地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两次拍卖、一次变卖程序,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其中被执行人***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镇的三套房产(证号:灵武市房权证临河镇字第XXXX号、灵武市房权证临河镇字第XXXX号、灵武市房权证临河镇字第XXXX号)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证号:灵国用(2012)第××××号]流拍价格分别为××××元、××××元、××××元、××××元。申请执行人宁夏宁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以上述不动产的变卖流拍价××××元接受以物抵债。经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锋 审判员 杜 欣 审判员 虞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