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启龙建材经销部与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4执4049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启龙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4-5号。
经营者:***,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执行人: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永康北巷33号,组织机构代码:2277582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启龙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启龙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费1594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启龙建材经销部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654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