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大沙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州大沙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丰县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3910号
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273272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启月街288号紫金东方商务广场1商幢2-9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治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寅,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璇,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大沙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524944404,住所地丰县大沙河镇果都路2号。
法定代表人:崔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丰县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687806130M,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北侧、沙支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宏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大沙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丰县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云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尹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