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安康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金芝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1965号
原告:***,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金芝虎,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昭阳区。
被告:中能安康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95360876G。
法定代表人:杨永康。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牛角湾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01015136138X。
法定代表人:曹玉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芝虎、中能安康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公告缴费通知后七天之内未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公告费,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森泓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宋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