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阿兰德金融安防有限公司

江西阿兰德金融安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粤华达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执3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阿兰德金融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才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标,男,该司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粤华达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

法定代表人:蔡林杰。

申请执行人江西阿兰德金融安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粤华达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琼0106民初15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317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股权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580元,本院已扣划,扣除执行费后,发还申请执行人853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经线下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853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人民币193173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明伟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马晓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