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万俊,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飞,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莞市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亚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南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亚美智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宁市宝车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亚美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运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景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清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扬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亚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亚美智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市宝车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亚美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运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景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清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扬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8行审1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林周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执行员  刘 涛
书记员  鲍清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