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765号
原告: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江勇,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阳慧、邹冬卉,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赖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骏、敬娴,均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阳慧、邹冬卉,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1596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5962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费用清算时被告承诺向原告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159620元,但至今未予退还。
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同意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15962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合同没有约定,我方不同意支付。
案件事实
2019年8月22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租赁履约保证金协议书》,确认原告承租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601房自编ABCDEFG、翰景路1号601房自编G1以及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302自编03-04和101自编02-06以及部位的房地产的事实,双方共同确认,同意被告在2019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内退还第一笔租赁履约保证金79810元,于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内退还第二笔租赁履约保证金79810元。
原告提交四份《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三份《收款收据》证明上述房产的租赁情况及租赁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情况,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协商签署《租赁履约保证金协议书》,被告承诺向原告返还租赁履约保证金159620元,但至今未付,原告诉请要求其返还上述款项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迟延返还租赁履约保证金,造成原告损失,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并无不妥,原告主张利息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本院予以照准,利息应以15962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12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159620元并支付利息(以15962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12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96元,由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符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丽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