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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商品与质量》周刊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1211号之一 原告: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201房自编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商品与质量》周刊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1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28元减半收取16714元,由原告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