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1财保271号
申请人:石家庄锦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西头。
法定代表人:**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申请人石家庄锦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元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申请人石家庄锦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元驾驶的冀A××××ד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锦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元驾驶的冀A××××ד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扣押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