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10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顺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志刚,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顺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与梁志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0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16日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0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