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锦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顺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梁江甫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10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顺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县。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顺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0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梁江甫给付申请人2012年管理费6000元、2015年管理费4000元、2016年管理费4000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令,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0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