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4160号之二
原告:成都星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保和乡东桂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
原告成都星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星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星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星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计1,908元,保全费2,630元,均由原告成都星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聂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