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8民终3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周斯乐,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俊顺。
委托代理人:吴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升。
委托代理人:吴彬,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分别退还给上诉人**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慧玲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婉超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