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2民初434号
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7年1月25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