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437号
申请人:***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启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枝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44477.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44477.9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者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242元,由申请人***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昌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