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

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山东顺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5民初512号
原告: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99号宝鼎国际9楼。法定代表人:张先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丽,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顺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79号东泰大厦509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顺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