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

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潍坊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5民初436号
原告: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张先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丽,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