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

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05民初3323号

原告: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99号宝鼎国际9楼。

法定代表人:张先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丽,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潍坊市海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吉祥家园沿街房商业楼53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修费16335元及逾期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被告管理的奎文区宝鼎花园小区3号楼电梯出现拽引驱动乘客电梯钢丝绳断裂,需要紧急维修。因原告曾对该小区电梯进行过维保,被告同意原告对该电梯进行维修。2019年1月17日维修结束后,双方签订电梯维修项目确认单,维修费共计18150元,其中10%质保金2年到期(即2021年1月16日)支付。原告多次催要维修费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维修电梯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电梯维修费16335元不应由被告支付。原告对奎文区宝鼎花园小区3号楼的维修系被告公开招标项目,原告系中标单位,因此项维修费用属于需申请维修基金进行修缮的项目,应由奎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付给原告,被告并非付款主体。维修基金未拨付是因申请维修基金的清册和拨付申请等材料的原件在原告手中,被告无法走完申请维修基金的手续,导致维修基金无法正常拨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1月30日,潍坊市海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海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电梯维修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被告壹部三菱电梯进行维修,维修费共计18150元,付款方式为维修完毕正常运行后,10天内付合同额的100%计18150元。合同对逾期违约金未作约定。

2019年1月17日,原被告工作人员签订电梯维修项目确认单,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电梯维修项目。

庭审中,原告仅主张维修费18150元的90%即16335元,其称10%的质保金即1815元质保期后支付。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存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与本案也无关联。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形式上系复印件,内容上系被告与潍坊市宝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内部约定,与本案无关联。综上,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了电梯维修项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维修费。庭审中,原告仅主张维修费18150元的90%即16335元,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本院酌情认定逾期违约金自立案之日即2020年7月16日起,以1633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海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维修费16335元及违约金(以1633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为104元,由被告山东海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康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