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山东中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705民初968号 原告: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19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434.8元(以195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未付款每天万分之四的标准,自合同约定的每笔付款期限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修费430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267.39元(以4301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每天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2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保养服务合同》,原告为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南首世界城的30台电梯设备提供保养服务,每年电梯保养服务费78000元,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到2022年1月31日。原告一直认真履行合同,而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养费及电梯维修配件费。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拖欠菱业公司保养费195000元、电梯维修费30802元。按照《产品保养服务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支付费用,按未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保养服务费及电梯维修配件费,被告拒不支付。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山东中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实曾委托原告对电梯进行维护。因被告公司人员变动频繁,且经过被告核对,与原告就维修费等费用记录存在差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4日,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乙方受托方)、被告(甲方委托方)分别签订编号为HT20190204026、HT20200105404、HT20210100847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潍坊市向阳路南首的名为世界城建筑物内共计30台电梯设备提供保养服务;服务期限分别为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自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服务费用均为78000元。HT20190204026号合同服务费支付方式约定: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39000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39000元;HT20200105404号合同服务费支付方式约定: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39000元,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39000元;HT20210100847号合同服务费支付方式约定: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39000元,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39000元。三份合同均约定:甲方若未按规定时间支付费用的,按未付款部分的每天万分之四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需购置的零部件,费用应在更换前以同一支付方式一次性付给乙方。合同同时约定了甲、乙双方的责任。 原告提交原、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的《垂直电梯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一宗、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张,主张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2019年4月8日支付其服务费39000元,原告为被告开具了发票,其后被告未再支付服务费用。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提交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的《电梯\自动扶梯、人行道急修任务单》38张及自行制作的《中经世界城更换配件明细表》,主张原告为被告维修电梯、更换配件,被告欠付维修费43018元。被告称目前仅收到19张急修任务单,其余维修任务单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告提交加盖原告公司发票专用章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的《中经世界城更换配件明细表》、加盖原告公司报价专用章于2022年1月7日出具的电梯维修报价单,主张截止到2021年8月11日,电梯零件更换费用为24722元,2022年1月10日电梯配件维修价格为9806元。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明细表系原、被告核对截止到2021年8月11日累计向被告开具发票的明细,并非被告欠付的全部维修费,因此加盖的系发票专用章;维修报价单系针对电梯进水维修发送的报价单,仅针对该一次维修,该维修费9806元包含在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中。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电梯的保养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19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实际为被告的利息损失,合同约定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即分别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21年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关于配件更换及维修费,因原告提供的急修单仅有5份注明更换配件的价格,为:“2018年5月7日11#东更换接触器天水213价格360元,2020年4月27日1#南梯更换接触器265元,2020年5月3日4#西梯更换接触器7F35价格265元,2021年12月21日10-1-东更换平层感应器价格295元,2021年12月27日4-东更换交流继电器、辅助触点共计265元”,其余急修单均未注明更换的配件价格,原告庭审时提交的其自行制作的更换配件明细表与被告提交的加盖原告公司发票专用章的配件明细表中,同一更换位置的更换配件价格亦不一致,比如8#-东更换应急电源板、11#-西梯更换按钮、5#东梯更换门机变频器,结合上述情况,原告虽提供了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的急修单,并称提供给被告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配件明细表为核对开具发票明细所用,但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更换的配件价格的情况下,应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配件明细表、报价单记载金额为准。另,上述5份注明更换配件价格的急修单未包含在原告发送给被告的配件明细表及报价单中,但该5份急修单均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故对上述5份急修单记载的更换配件价格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配件更换及维修费35978元(24722元+9806元+360元+265元+265元+295元+265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实际为原告的利息损失,但原、被告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更换配件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催要过配件更换维修费,故应以欠付款35978元为基数,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2年4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余未予支持的配件更换维修费,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中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电梯保养费19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21年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中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配件更换维修费359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97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计2589元,由原告山东菱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76元,由被告山东中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