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市利通区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84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9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 芬 审 判 员  何 芹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