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381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5853576530。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吴忠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710634008R。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执行人:吴忠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2282523356。
法定代表人:杨某2。
委托代理人:田某,大学文化,住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忠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忠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宁0381民初2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