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6559号
原告:郑州港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西街道小岗刘新城4号楼120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飞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三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27层27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港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三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郑州港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港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港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港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