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22民初410号
原告:梨树县郭家店镇电力水泥杆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姣,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综合管理部副主任。
原告梨树县郭家店镇电力水泥杆厂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郭家店镇电力水泥杆厂撤回对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6元,由原告梨树县郭家店镇电力水泥杆厂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攀
书 记 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