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458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女,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14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3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诉称,二被告因购买松原市飞跃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货物欠付货款49,324.86元未付。因松原市飞跃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注销时股东为***、***、***。现***已经去世,其继承为***、***、***。原告认为,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给付三原告货款49,324.86元及自2014年1月15日至给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为14,964.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虽登记住所地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4629号,但其实际经营地址为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1427号。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址均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388号。二被告实际经营地址均在长春市南关区,且合同履行地为吉林省松原市,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