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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宝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申5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宝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紫荆东路**。 法定代表人赖金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原审第三人***,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iv>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凊,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都宝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公司)因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终2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宝利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宝利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成都宝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