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204民催8号 申请人: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3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系一般授权。 申请人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0200053/26278787,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出票人为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