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安松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4544号之三

原告:杭州安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8号西部写字楼第四层中部。

法定代表人:朱兆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第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麦满锡。

原告杭州安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安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安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安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1元,保全费1236元,合计2817元,由原告杭州安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静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荣华

代书记员 王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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