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华信天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8执314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麦满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凤君,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华信天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黄凯。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华信天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8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0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华信天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39200元、增加物料款828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5日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以2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0705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195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8288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申请执行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07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79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经查询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及全国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已停产歇业,其负责人亦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8)粤0608执3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李嘉佳
审判员 严志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