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华信天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8民初144号
原告: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第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81570681。
法定代表人:麦满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祥,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凤君,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信天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南乔紫苑茶花园座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080687868D。
法���代表人:黄凯。
原告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达公司)诉被告贵州华信天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添雄、刘翠霞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志祥、谭凤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39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增加物料款828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4430.92元(其中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9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以20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从2016年1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0705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从2016年3月30日计算至��际给付之日;以3195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从2017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8288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从2016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4、被告向原告给付律师费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设备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3台电梯设备,货款合计639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天内支付第一期货款200000元,于电梯发货前支付第二期货款10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货款307050元,于工程完工一年后支付第四期货款31950元。合同还约定,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每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支付了199800元,于2016年2月1日支付了100000元。双方又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增加物料款项8288元。原告依约支付3台电梯设备,被告聘请第三方施工队安装电梯,3台电梯设备于2016年5月26日验收合格后,被告没有再向原告支付余下货款及增加物料款项。在原告的多次催收下,被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货款,并愿意将本案移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但之后被告并未按照承诺偿还任何欠款。
被告华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欠原告货款339200元,有《电梯设备销售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客户首付款入账通知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39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增加物料款8288元,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千分之一每日计算违约金,但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调整为年利率24%。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按年利率24%计算,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5日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以2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0705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195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8288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华信天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39200元给原告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
二、被告贵州华信天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增加物料款8288元给原告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
三、被告贵州华信天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5日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以2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0705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195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8288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原告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1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0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华信天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林龙
人民陪审员  陆添雄
人民陪审员  刘翠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仇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