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3566号之二
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28号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384XT。
法定代表人:冼学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碧琪,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梅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第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81570681。
法定代表人:麦满锡。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羽妍,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文,女,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司员工。
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6774.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6774.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6774.05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价值6706774.05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仇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