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3566号
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28号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384XT。
法定代表人:冼学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碧琪,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梅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颜雪凤。
被申请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第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81570681。
法定代表人:麦满锡。
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6774.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讯达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6774.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无异
书记员 仇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