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与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负责人:吴谊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申请执行人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831582.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8年3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8年7月8日,本院根据法律文书登记的地址依法传唤、查找被执行人未果。
4、2018年8月3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提供进一步的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臧 勇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薛传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