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62937927N。

被执行人: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东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91863370Q。

法定代表人:李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亳仲裁字第370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与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1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4月20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鉴于该案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亳仲裁字第3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喆

审判员  罗凯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