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执2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62937927N。
被执行人: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东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91863370Q。
法定代表人:李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亳仲裁字第370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与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0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20年12月28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亳仲裁字第3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喆
审判员 罗凯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