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1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一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房产局、车管所查询均无财产,银行账户查询也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