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3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花园新村2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轩。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和7月30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2022年8月5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皖1623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王保东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沈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