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3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花园新村2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轩。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和7月30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2022年8月5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皖1623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王保东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沈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