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执1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花园新村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21521466151。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被执行人: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南侧,宝业建筑工业化项目东侧、纬四路北侧,经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峰。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存款进行了冻结,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诉前调确1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黄 宇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