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执3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冷涧社区二里杨巷******,身份证号码3412241949********。
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花园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1521466151。
法定代表人:徐洪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22执33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