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执1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3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花园新村2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7日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623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翔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