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25执39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花园新村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